包装设计作品集模板习总在中国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明确强调:“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骗子。”这凸显了党中央反行动深挖扩面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指明了新时代反工作的前进方向。近年来,在已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党员领导干部与“骗子”相互勾连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防严惩“骗子”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深入剖析了“骗子”的内涵特征、类型表现及其现实危害,并系统考察了“骗子”的生成机理,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骗子”的内涵及特征。所谓“骗子”是指在一定的场域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要行骗对象,通过冒充或伪造特殊身份、假借掌握资源、虚构社会交往关系等形式,用利益诱导当事人上当受骗,从而谋得、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主体。
归纳而言,“骗子”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身份多样化,迷惑性更强。“骗子”通常会根据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喜好和期待星空体育,进行不同的身份设计和包装,给当事人营造“神秘”“高端”“权威”之感,而受骗者由于自身敏锐性和鉴别力不足,往往容易被“骗子”的假象所迷惑。二是手法复杂化,隐蔽性更深。“骗子”一般会采用各种手段并想方设法引诱当事人“入局”,以实现双方的“利益”勾兑。这一过程往往摆不到台面上,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发现自己被骗后也不敢声张报案,给“骗子”提供了更加隐蔽的生存空间。三是对象精准化,寄生性更强。“骗子”通常会经过精准评估后确定“围猎”对象,尤其在换届期间或组织审查期间寻找目标群体,往往寄生于那些有权力的领导干部身上。四是影响扩散化,传播性更广。由于“骗子”的行骗门槛低、成本少、套路可复制性强,更容易吸引那些心术不正、妄图不劳而获的人加入骗子团伙,导致此类现象的传播范围不断扩大。
“骗子”的类型划分。在实践中,“骗子”按照不同划分标准,具有不同类型。一是以行骗手段为依据,可将其主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伪造身份、装模作样型,即“骗子”通过扮演虚假身份,诱导党员领导干部落入圈套。这类“骗子”往往具有多重面孔,如冒充及其亲友、同学、秘书、智囊、专家学者、大师等,投其所好进行身份伪装。第二类是编造信息、故弄玄虚型,即“骗子”通过编造相关经历、内幕等不对称信息,诱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上钩。这类“骗子”常常无中生有,吊足当事人胃口使其上当受骗,如伪造领导干部相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过往交情、传播谣言、制造内部消息等。第三类是捏造关系、手眼通天型,即“骗子”通过精心编织虚假“关系网”,套牢个别党员领导干部。这类“骗子”往往号称有所谓的“路子”,假装可以通过“牵线搭桥”等方式疏通关系,诱骗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掌握了“人脉”、搭上了“天线”,而实际上却被“骗子”玩弄于股掌之中。
二是以行骗诱饵为依据,可将其主要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帮助升迁型,即“骗子”紧紧抓住受骗党员领导干部的“官迷”特性,以晋升为名进行诱骗。此类“骗子”通常吹嘘自己能够相助当事人“走官运”“保官升官”“提拔重用”,致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自认为找到了升迁捷径而上当受骗。另一类是化解危机型,即“骗子”针对违纪违法的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以避责为饵实施行骗。此类“骗子”往往标榜自己可以帮助当事人“摆案抹案”、逃避组织审查调查等,导致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误以为找到了“救命稻草”,进而“病急乱投医”,最后落得人财两空。
三是以行骗目的为依据,可将其主要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攫取经济利益型,即“骗子”企图从受骗党员领导干部身上谋取超额经济利益。这类“骗子”通常以需要“打点关系”“运作升官”等为由,向当事人索要钱财和工程项目。第二类是插手人事安排型,即“骗子”企图利用受骗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权力干涉。该类“骗子”在获取受骗党员领导干部极大信任的前提下,往往要求当事人提拔重用特定关系人,并向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安插干部,为搭权力“便车”做铺垫。第三类是谋求社会地位型,即“骗子”企图借助受骗党员领导干部的影响力来提升自身社会地位。该类“骗子”虚荣心极强,常常要求当事人为其站台撑腰、获取“荣誉”。
“骗子”的危害。“骗子”是“”中的毒瘤、链条上的寄生虫、社会利益的吸血虫,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一是腐蚀党的干部队伍,严重污染党内生态。在“骗子”强势“围猎”下,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立场动摇、背弃初心使命,掉入和违法违纪的陷阱之中,严重腐蚀党的干部队伍。二是助长滋生蔓延,严重阻碍反斗争顺利推进。的本质是权力出轨及越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谋取所谓的利益,不仅与“骗子”一拍即合,而且不断往他们身上投资下注,往往导致公权力被滥用,从而助长了的滋生与蔓延。与此同时,作为的催化剂,“骗子”的存在迫使反斗争对象范围由公职人员逐步扩展至其背后的特定关系人,这无疑加大了反工作的成本与难度,进一步加剧了反斗争的复杂性、严峻性和艰巨性。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贻误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骗子”通常和利益输送勾连在一起,无论打着什么旗号、戴着什么面具,其目的都是利用受骗党员领导干部来谋取私利,而这些不正当利益的获得往往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
“骗子”的产生是内外部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鉴于此,本文从动机、心理、机会三个方面,深入考察“骗子”的生成机理。
个人利己主义动机为“骗子”打开了方便之门。诱发“骗子”产生的首要因素在于受骗者与行骗者的个人利己主义动机。一方面,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热衷于谋求私利、投机,甘于被“围猎”,为满足自身获取资源、职务升迁等而急于“搭天线”“走捷径”。此外,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面对组织审查、违纪处罚时一味寄希望于逃避责任、减少损失,甚至“兵行险招”,主动寻求搭建人情关系网,试图通过“”对抗审查、“摆案抹案”。另一方面,“骗子”沉迷于不劳而获、贪慕虚荣,甚至甘愿铤而走险,实施欺诈行为。在这种情形下,贪婪的思想动机成为受骗党员领导干部与“骗子”沆瀣一气的纽带。那些深谙官场之道的“骗子”将不清醒、意志不坚定的党员领导干部作为潜在行骗对象,着眼于他们追权逐利和逃避追责的私欲动机,或是通过冒充领导亲友、乔装特殊身份,或是通过伪造影音资料、杜撰内部消息,或是通过打卡重要场合、虚构交往经历,以所谓的“帮助升迁”“化解危机”等利益获取这些党员领导干部的信任,并将其一步步引入骗局。
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病态心理为“骗子”提供了“捷径”。导致“骗子”产生的主观内因在于受骗党员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良心理。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投机心理蔓延,往往在首次投机成功后心存侥幸,自认为可以掩人耳目,进而更加明目张胆,大搞利益输送、攀附;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猎奇心理作祟,轻信谣言,为打探所谓的“内部消息”而广泛结交,以图拓宽自身的关系网;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虚荣心理膨胀,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共职权异化为满足私欲的工具,以营造自身在荣誉表彰、结交权贵等方面的强大声势;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恐惧心理极强,面对自身的违纪违法行为“敢做不敢当”,惧怕承担责任。鉴于此,那些善于察言观色的“骗子”牢牢抓住这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心理,通过诱导等手段使当事人上当受骗,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首先是“迎合式”倾听,建立信任。“骗子”一般会采取逢迎的态度与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交流,以逐步消除对方的防范心理,使其放松警惕并吐露真实观点,从而赢得他们的初步信任。其次是“伪装式”表达,形成共情。在这一阶段,“骗子”往往会与党员领导干部建立更为频繁的联系,并开始有意识地向其透露自身提前虚构的特殊身份或相似经历,进而使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和情感共鸣。最后是“定制式”服务,诱发行动。在此过程中,“骗子”通常会根据不同党员领导干部的差异化心理样态制定行骗策略,美其名曰为其提供“提拔重用”“逃脱审查”等多样化帮助,致使其心理防线在巨大面前彻底瓦解,进而做出主动讨好、攀附依附等非理性行为。
外部环境条件缺失为“骗子”创造了可乘之机。触发“骗子”产生的机会因素即客观外因,集中体现为法规制度体系有待健全、负面社会文化尚未消除两方面。一方面,“骗子”在法律法规制度中“钻空子”。其一,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严格要求,而对于“骗子”暂未作出专门规定,缺乏明确可操作化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其二,受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影响,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对于“骗子”的真实身份无从查证,因此容易对其虚构的特殊身份、资源、交往关系等予以轻信。其三,在体制机制层面,在当前个别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未能有效贯彻落实集中制原则,个别党政主要负责人独揽大权、任人唯亲,造成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为谋求升迁而“攀关系”“找门路”,使得“骗子”有空可钻;此外,针对“骗子”和分子的联合惩戒机制以及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完善,致使行骗者和受骗者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更加肆意妄为。其四,在权力制约与监督层面,针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全流程监督链条以及全方位监督网络还不够健全,为“骗子”诱导党员领导干部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留下可乘之隙。
另一方面,负面社会文化为“骗子”提供了土壤和温床。其一,从不良文化来看,传统的官本位文化、圈子文化等病态官场文化尚有遗留,使得“骗子”有机会趁虚而入。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以官为本、以权为纲作为人生追求,为了获取更高权位而盲目听信“骗子”的花言巧语,斥巨资跑官买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则依靠“骗子”来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力图建立以上下级关系、职务职权关系等为纽带的“共腐同盟圈”。其二,从消极家庭文化氛围来看,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家教不严,为了家族小团体利益而僭越权力运行、违纪法规。他们不仅在“台前”利用公权力为亲属牟取利益、运作铺路,更有甚者授意或纵容其亲属在“幕后”收敛钱财,致使“骗子”的行骗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向其亲属不断延伸。其三,在个别地区污浊风气、行业“内部规则”、部门“人情关系”等不良文化环境的影响下,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形成了复杂勾连的权力和利益关系,而一些“骗子”熟谙其中门道,自如地游走于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之间,使他们在不知不觉中深陷骗局。
筑牢思想堤坝,切实提高党员干部自身免疫力。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从源头上筑牢思想堤坝,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敏锐性和鉴别力,使其获得抵御侵蚀、防止蜕变的强大抗体,这是铲除“骗子”的治本之策。一是筑牢理想信念之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守住为官做人的气节、定力和底线。二是大力开展先进典型教育。以先进典型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和事业观,做上的清醒人、明白人,谨防并远离“骗子”。三是突出抓好警示教育。坚持以案为鉴、以案施教、以案明纪,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清“骗子”的本质和危害,摒弃“接天线”“找靠山”“走捷径”等病态心理,做到廉洁自律、慎独慎微;聚焦“骗子”行骗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各级党员干部不断提高法纪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实增强识骗防骗的本领和能力。
扎紧制度笼子,全面压缩“骗子”的生存空间。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构建长效机制是治理“骗子”的一剂良方。一是完善惩治“骗子”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将一些地方在打击“骗子”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加以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从而以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让“骗子”无空可钻。二是进一步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换届前后人事变动频繁,是“骗子”行骗的活跃期。为此,要在干部选任工作中贯彻落实好集中制,建立联查联办、快查快结和联合督查机制,严查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问题,用“硬约束”来破除“潜规则”。三是构建“风腐同查”工作机制。针对“骗子”习惯于通过组饭局“攒人脉”等问题,要循线深挖隐藏在所谓“人情来往”背后的请托事项、利益交换、团团伙伙等违纪违法行为,持续加大风腐同查同治力度,坚决斩断“由风及腐”链条,让“骗子”无计可施。四是建立通报曝光制度。要建立“骗子”信息资料库,并及时在各大主流媒体上公开报道,向社会公众全面揭露、详实剖析该群体的常见骗术和惯用伎俩,让“骗子”无处遁形。
织密监督网络,坚决阻断“骗子”的传播链条。构建起科学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形成全面覆盖、统筹贯通、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一方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处置”全过程监督机制。首先,要把反防线前移,对权力异化的复杂性、职权滥用的可能性、权力寻租的寄生性等进行综合研判、科学评估,确保精准识别、有效预防。其次,要强化对权力运行流程中各环节的监控,坚决杜绝各种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压缩“骗子”的权力依附空间。最后,对构成犯罪的“骗子”以及与之互相勾结、违法乱纪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进行严厉惩处;对此类现象整治不力,以及查处问题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步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另一方面,打造立体式、全方位、多渠道的监督网络。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协同协调,形成上下联动、系统集成的监督合力,让“骗子”无处可藏。此外,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对“骗子”相关信息进行收集、甄别、分析和处理,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数据共享和信息集成,确保监督无“盲区”、无“死角”,切实提高打击“骗子”的有效性。
优化生态,持续铲除“骗子”的滋生土壤。一是着力净化党内生态。旗帜鲜明地反对个人主义、宗派主义和拜金主义等错误思想,坚决“关系学”“厚黑学”“官场术”“潜规则”等文化,塑造风清气正的党内生态。二是加强家风建设。以纯正家风涵养清朗党风政风社风。三是打造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要把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明确官商之间交往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底线,制定官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既干净用权,又倾情倾力服务企业。同时,要深挖细查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权钱交易等典型案件,坚决查处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严肃惩治少数领导干部在本地区本系统长期“深耕细作”、关系盘根错节等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社会生态。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项目编号:22AZD028)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