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食药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同配合,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2018年2月,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成功破获了四川助老之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该分公司采取会销模式,将普通食品当成抗癌灵丹宣售。
根据前期监管线日,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四川助老之家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在现场发现有三盒“鳄元肽”产品,经执法人员对现场电脑的PPT中的宣传内容审查,均发现涉嫌含有“鳄元肽有提高免疫功能,能起到防癌、抗癌的作用”等内容的虚假宣传用语。
经查,当事人龙泉驿分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为通过举办活动召集老年人到店长期活动,并通过PPT广告文档宣讲、播放视频等方式,加以店员的产品宣传导购,最终销售各种产品,客户群主要为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2018年2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鳄元肽”产品是一种固体饮料,属于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用于该场所中宣传的PPT广告文档中多处含宣传该产品具有治疗功能的内容,如“鳄元肽对有哪些具体作用?提高免疫功能、修复细胞、改善细胞代谢星空体育在线登录,防止细胞变性,能起到防癌、抗癌的作用、消除心脑血管疾病、改善消化系统。”等。
上述PPT均由当事人提供内容,2017年12月5日请成都市金牛区联成美工部制作而成,广告制作费用为6000元。上述PPT从2017年12月10日开始由分公司员工徐某某在分公司经营场所宣讲,为销售“鳄元肽”做铺垫。截止检查当日,尚无“鳄元肽”产品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PPT所述内容的出处和依据。
当事人利用PPT广告文档等媒介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老年人的利益,该经营场所登记在册的老年人会员以及每日活跃的老年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且所售产品完全不具有其所宣称的产品功效,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五倍广告费用的从重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1月26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成都市华仁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无花果酵素’虚假标注保质期”,执法人员立即对成都市华仁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上述产品生产商为四川久润泰科技有限公司,其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Q/JRT0002S-2016,该标准是四川久润泰科技有限公司无花果发酵型饮料的企业标准,标准中对于无花果发酵型饮料保质期的规定为:“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但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为3年。该公司负责人称之前有销售过上述产品,但已于2017年11月全部下架退还厂家。
当事人成都市华仁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在购进销售涉案产品前,未查看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当事人一共购进5盒,退回厂家1盒,进货价为178元/盒,一共销售了4盒,销售价为298元/盒,货值金额为1192元,违法所得为480元。另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表示对涉案产品生产商四川久润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其未尽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发现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后,及时进行了下架退货处理,并且联系消费者消除影响,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和第八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5000元。免费在线广告设计广告设计ppt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