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展厅设计效果图展厅策划方案ppt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数字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数字化系统、数据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等)、数字政府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
第三条数字化项目建设应当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顶层架构、统一数字底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性应用、统一运维运营,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推进项目规划计划、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加强项目建设和运维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是数字化项目建设管理牵头部门,在赣州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机构职能分工,负责数字化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核、验收、监管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论证评估机制、联合会审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数字化项目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资金统筹,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财政投资评审,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指导督促部门(项目单位)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需要开展财政重点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数字化项目建设统筹纳入全市信息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
市委网信办负责数字化项目网络安全全过程审查,推进项目建设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市委保密和机要局负责数字化项目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数字化项目应用安全可靠产品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数字化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项目的保密审查,指导、监督、检查数字化项目的保密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对数字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市教育局、市卫健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联审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建设的面向公众使用的通用类数字化项目,并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报备。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县一体化”要求,整合部门存量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资源,合理谋划应用场景建设需求,编制数字化项目建设方案、提出项目建设申请,获批后组织项目的实施、验收、运维,开展应用推广、预算绩效等全流程建设管理。
第六条全市数字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按照“一部门一系统”“一市一平台”要求,加快平台系统整合对接,没有“上云”的数字化系统逐步“迁网上云”。
第七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数字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数字化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级数字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把关后,统一汇总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00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统筹管理,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市直部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提交项目建设申请;50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按规定实施建设,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市、县两级数字化项目经论证评估后,统一纳入全省数字化项目管理系统(在线提交资料,两年有效)。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八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征集本市(含县区、开发区)数字化项目建设需求,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跨部门跨层级集成类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运维)的其他类别数字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统筹把关后,在每年6月底前按程序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论证评估后,纳入省重点项目库(两年有效)。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在项目建设资金分类、资金来源合规性等方面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九条各地、各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涉及数字政府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江西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方案等相衔接,实施的数字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江西省数字化项目建设三年规划要求。
第十条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数字化项目应当落实数据共享要求,将数字化系统平台接入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政务数据的规划、开发、共享和利用,规范电子文件管理,建立政务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充分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政务数据仅向特定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方和使用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跨部门共建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框架方案确定后,按规定报批。
跨层级共享协同的非涉密数字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五统一”原则,按照统筹制定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具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做好向上沟通请示,向下衔接配合工作,按规定开展项目建设申请。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迁移、运维的数字化项目均需申报,不得未批先建(实施)。
第十三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前联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送本部门下一年度拟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涉密数字化项目审批、实施和运维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考虑实际情况,对各地、各部门争取国家、省级等上级财政资金建设数字化项目的,可按照申报要求补充报送拟开展的数字化项目资料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审批。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除需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单位、主要任务、建设地点、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拟采用实施方式及主要原因等)外,还需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新建)类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需包含集约化建设(列出需要统一纳入公共项目的建设需求)、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系统及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护、密码应用、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等内容。涉及工作秘密的需包含信息防护内容,同步提交分级保护建设方案。
2.升级改造(改建、扩建、迁移)类项目。需提交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升级改造前的运行情况说明(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项目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期升级改造的具体内容(功能模块变动情况、项目运维防护情况)。
3.运维(购买服务)类项目。需提交运维实施方案或购买服务方案,对运维年限、人员要求等内容做出说明。其中,运维实施方案要包括上一期项目验收情况和当前系统运行情况;购买服务方案要包括采购何种服务,如有包含软硬件采购,是定制化还是商业成品等情况说明。
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经党委(党组)或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资金来源。首席数据官制度试点单位首席数据官应加强对数字化项目的监督指导。
(一)单独新建或扩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云平台以及公共支撑、数据资源等,新增采购非涉密服务器、存储设备、服务端网络设备等硬件设施的项目;
第十七条建立市级数字化项目论证评估机制,重点就项目集成共享、安全监管、等级保护、分级保护、投资匡算、密码应用、安全可靠应用等方面,对数字化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和技术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论证把关。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论证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涉密数字化项目论证应当从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的保密科技领域专家库中选取至少2名专家参与。未经论证评估的项目,不得提交联合会审,不予审批,不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建立市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联审单位对论证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会审,提出项目建设计划、资金安排建议,形成联合会审意见。会审通过的项目入库管理(两年有效)。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外,原则上不再受理未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库的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十九条根据联合会审意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程序开展审批,市财政局按程序编制经费预算。项目批复文件和经费预算文件抄送市级数字化项目联合会审机制成员单位。
第二十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开展造价评估,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在预算控制价格内启动政府采购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坚持“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单独新建数字化项目。限额(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限额,下同)以上的数字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程序统筹把关后报省级论证评估和联合会审;限额以下的数字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程序统筹把关和批复立项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级及以下以用为主,承接使用省市部署的各类应用系统,支持有条件的探索建设县域特色应用场景。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绩效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安全管理、保密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数字化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保密检测、风险评估、等级保护测评,保障数字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涉及或涉密事项等数字化系统的,按安全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项目实施管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项目批复后原则上半年未组织开工建设的,收回项目资金。
(一)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参照验收要求自行组织专家以评审会的形式,对照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需求满足性,以及技术实现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开展初步验收。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应当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开展竣工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确认,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及安全性评估情况需经市委保密和机要局确认。确认不通过的,不组织竣工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
(二)竣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系统稳定运行半年内,通过竣工验收专家评审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需提供的材料:
2.立项批复、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复印件等招标采购过程相关文件;
4.数据资源共享报告(包括数据资源目录、共享平台接入、数据共享情况等)和数据共享情况确认书;
5.软、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包括项目系统所使用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厂商出具的安全可靠适配证明);
8.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数字化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数字化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工作秘密信息检测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整改并经试运行合格后,方可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二)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要求、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第二十八条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十九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对数字化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审核批复的设计规划、数据资源是否共享开放等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报省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的数字化项目,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市财政局统筹资金做好数字化项目建设和运维保障。对市级基础设施、支撑平台、多跨应用等数字化公共项目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第三十一条省级和市、县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数字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需市、县级承担的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三十五条数字化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星空体育app官网,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并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数据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项目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或资金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数字化项目资金或违规安排运维经费的,由职能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无需自定义开发的智能楼宇及物业管理系统,如智能楼宇、空调控制、智能照明、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就餐管理、门禁、考勤管理、内部监控、消防喷淋、广播、值班巡查等设施设备和配套系统,以及数字化项目涉及的土建、环境装修、消防、强弱电建设等。
1.桌面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含办公计算机、平板电脑、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移动存储、录音笔、光驱、刻录机、碎纸机等桌面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备件)和耗材。
3.其他一般办公设备的采购。含投影仪、数码相机、摄像机、显示设备(含电视、拼接屏)、话筒、扩音器、音响等设备的独立采购。
1.业务工作所需专业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传感监控、专业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无人机、机器人等专业应用设备。
2.科研类系统及软硬件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支撑科研用途的系统及其包含的软硬件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1.室外通信工程建设及其维护等配套服务。含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等通信站点,应急通信设备、车辆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的机关、会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数字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赣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赣市府办发〔2022〕8号)同时废止。